關于印發《福建省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建 發布時間:2018-05-15 14:20
各設區市經信委(局)、發改委、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國稅局、地稅局、市場監管局,人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
根據《福建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閩政〔2017〕58號文)要求,省經信委牽頭,會同省發改委、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聯合制訂了《福建省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8年1月15日
福建省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管理體系,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確保我省用能權交易市場規范有序運行,根據《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6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發改環資〔2016〕1659號文)及《福建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閩政〔2017〕58號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用能權交易的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本省行政區域內用能權交易市場參與方(以下簡稱“市場參與方”)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省經信委是本省行政區域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的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我省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本省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
設區市經信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下同)是本行政區域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的市級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經信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的適用對象為本省用能權交易市場參與方,包括:
(一)由省經信委納入用能權交易市場的用能單位;
(二)自愿參與用能權交易試點的企業法人;
(三)由省經信委委托的能源消費量第三方審核機構。
第五條 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做到信息采集、信息公開、信息使用、監督管理等全過程規范化。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 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分為履約類信息、審核類信息以及交易類信息。
履約類信息包含用能單位提交能源消費量計量監測方案并開展能源消費量數據計量監測活動、提交能源消費量報告、接受能源消費量審核、指標清繳等相關信息。其中用能單位提交能源消費量計量監測方案并開展能源消費量數據計量監測活動、提交能源消費量報告相關信息由設區市經信部門負責收集,并報送省經信委;用能單位接受能源消費量審核、指標清繳等相關信息由省經信委負責收集。
審核類信息包含第三方審核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能源消費量審核、復核工作等相關信息,由省經信委負責收集。
交易類信息包含交易參與方開展用能權交易等相關信息,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負責收集,并報送省經信委。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價
第七條 市場參與方的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警示信息和嚴重警示信息。
第八條 基本信息是指市場參與方身份信息和參與用能權交易的其他相關信息,包括:
(一)工商登記信息;
(二)股權結構信息,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信息,法人分支機構信息,進出口信息;
(三)主要產品、品牌、商標注冊、專利權擁有情況信息;
(四)取得的行政許可、認證認可和資質信息。
第九條 良好信息是指市場參與方嚴格遵守用能權交易相關法規、規章等行為的信息,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履約類:嚴格執行《福建省用能權交易能源消費量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用能權指標總量設定和分配辦法(試行)》等要求,按規定提交能源消費量計量監測方案并依據計量監測方案開展能源消費量數據計量監測活動,按規定提交能源消費量報告,認真履行指標清繳義務,按規定接受第三方審核機構審核。
(二)審核類:嚴格按照《福建省用能權交易第三方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和能源消費量審核工作指南等要求,客觀公正地開展能源消費量審核、復核工作,出具規范的審核報告。
(三)交易類:嚴格執行《福建省用能權交易規則(試行)》及其他業務細則,無違法違規開展用能權交易的行為。
第十條 一般警示信息是指市場參與方未嚴格遵守用能權交易相關法規、規章的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警示信息:
(一)履約類:初次提交的能源消費量數據與經確認后能源消費量結果連續兩年出現重大偏差;未依據計量監測方案開展能源消費量數據計量監測活動;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能源消費量計量監測方案和能源消費量報告;未在規定時限內足額清繳指標。
(二)審核類:違規使用審核人員開展審核工作;違反規定將審核工作整體或部分外包;未按時提交審核報告;審核報告出現重大錯誤及審核報告的合格率不滿足要求;隱瞞與被審核單位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三)交易類:違反《福建省用能權交易規則(試行)》及配套規定,存在被交易機構提醒或約談的行為。
第十一條 嚴重警示信息是指市場參與方違反用能權交易相關法規、規章所產生的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警示信息:
(一)履約類:虛報、瞞報或者拒絕提交能源消費量計量監測方案和能源消費量報告;阻礙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審核工作;拒絕履行指標清繳義務。
(二)審核類:與被審核單位相互串通或者偽造數據;出具虛假、不實的審核報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泄露被審核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能源消費信息;被警告后未按要求整改。
(三)交易類:違反《福建省用能權交易規則(試行)》及相關規定,存在被主管部門通報的行為。
第十二條 省經信委根據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在省經信委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市場參與方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截止前向省經信委提出書面意見及相應證據,省經信委核實后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公示無異議后,通過省經信委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布,并同步納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如下:
(一)基本信息披露期限至市場參與方法人終止之日起滿3年;
(二)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披露期限自該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滿5年。
第十六條 省經信委依據市場參與方的信用信息對參與方的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等級進行評價。
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等級評價分為守信和失信兩個等級,失信等級又分為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兩個等級。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內,市場參與方無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級為守信;出現一條一般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級為一般失信;出現兩條及以上一般警示信息,或出現嚴重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級為嚴重失信。
第十七條 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等級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市場參與方在評價結果公布30日內主動整改失信行為的,可向省經信委提出修復申請。省經信委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答復申請人。確認失信行為已經修復的,在省經信委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布信用修復相關信息,并同步納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省經信委根據用能權交易市場信用等級評價,制定相應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管理措施,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九條 對守信的市場參與方,省經信委可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
(二)在安排經信部門財政專項資金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三)納入稅收、銀行等征信系統,作為銀行授信融資時的重要參考條件;
(四)在公共傳播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
(五)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對一般失信的市場參與方,省經信委可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以下失信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增加檢查頻次;
(二)在安排經信部門財政專項資金時,取消其申請資格;
(三)將失信行為納入稅收、銀行等征信系統管理;
(四)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其失信行為及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嚴重失信的市場參與方,省經信委可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以下失信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二)在安排經信部門財政專項資金時,取消其申請資格;
(三)將失信行為納入稅收、銀行等征信系統管理;
(四)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其失信行為及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省經信委、設區市經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嚴格規范信用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