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政局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的暫行辦法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18-10-08 17:29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等26個部門《關于對嚴重質量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2202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劃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16〕261號)等文件要求,推進我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縣級專項資金管理水平,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信用信息應用范圍
縣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定政策目標或工作任務、具有專門用途的各類財政資金(以下簡稱縣級專項資金),在項目申報、資金審核、跟蹤監督等環節,全面應用信用信息。
中央、省級、市級下達我縣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參照縣級專項資金管理中應用信用信息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實施對象
1、守信激勵對象:依法依規使用縣級專項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個人。
2、失信懲戒對象:違法違規使用縣級專項資金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個人。
三、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的界定
(一)守信行為的界定
依規使用各類財政資金,經縣級財政部門或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縣級財政部門根據信用審查情況認定的信用良好的部門、單位或個人方可認定為守信部門(單位)。
(二)失信行為的界定
1、虛構或偽造、篡改項目立項以及土地、規劃、環保、安全、節能等相關批復文件的;
2、虛報項目投資額、貸款額、擔保額等,直接影響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的;
3、偽造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粉飾會計報表 并直接影響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結果的;
4、偽造、篡改相關合同文本、資金到賬證明、會計憑證與發票(復印件)、單位資質文件以及虛報企業規模、技術工藝指標等,使之達到項目申報條件的;
5、偽造、篡改申報資料中所要求的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信用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正式文書或結論性資料的;
6、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建設期嚴重滯后、無法實施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影響資金使用效益的;
7、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
8、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的;
9、其他騙取、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等失信行為;
10、國家、省、市相關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導致項目實際實施時間、投資金額與項目申報材料不一致的,不認定為失信行為。
四、財政部門采取的獎懲措施
(一)守信激勵措施
1、縣級財政部門在日常監管中對經縣級財政部門認定的守信對象或信用紀錄優良的部門、單位或個人,適度減少日常監督檢查,優先辦理各項業務。
2、對縣級財政部門認定的守信對象或信用紀錄優良的部門、單位或個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縣級財政專項資金。
(二)失信懲戒措施
1、申報單位存在上述失信行為的,根據失信嚴重程度,對其申報縣級專項資金項目予以限制。其中,屬于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在不影響單位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兩年內不予安排此項縣級專項資金。屬于企業、個人等非預算管理單位的,兩年內不予安排所有縣級專項資金;情節特別嚴重的,三年內不予安排縣級專項資金。對相關申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并釆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2、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不實鑒證報告的,三年內不采信其為所有縣級專項資金申報出具的鑒證報告。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并釆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3、相關申報單位存在上述失信行為,以及因審核把關不嚴致使本縣發生騙取、套取或擠占挪用縣級專項資金等問題突出的,縣財政將會同縣相關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其中經縣級及以上審計或財政部門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縣財政將會同縣相關主管部門調減該申報單位此項專項資金下年度安排額度;情節特別嚴重的,下年度不予安排此項專項資金。
五、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釆購活動。
2、將失信責任主體相關信息作為選擇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依據或參考。
3、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時,依法將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4、對失信責任主體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
5、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將失信責任主體相關信息作為設立保險公司審批參考;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自然人)及失信責任主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7、將失信責任主體相關信息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8、對失信責任主體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其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9、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10、引導各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責任主體,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責任主體的從嚴審核。
11、在實施優惠性政策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責任主體,對其享受該政策時審慎性參考。
12、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進行必要限制。
13、對失信責任主體在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14、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依法進行必要限制。
15、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6、失信責任主體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17、在失信責任主體申請辦理通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18、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
19、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生產等許可證予以限制。
20、將失信責任主體違法失信行為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管。
21、失信責任主體為個人的,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22、失信責任主體為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23、將失信責任主體和以失信責任主體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釆取行政監管措施。
24、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失信責任主體信息。
25、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6、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領導成員為失信責任主體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取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各類失信責任主體均不得參加道德模范評選,已獲得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六、實施與退出
1、縣級財政部門依規將失信行為當事人相關信息在“信用福州”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或通過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失信行為當事人名單信息。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失信行為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2、縣級財政部門對失信行為當事人懲戒期限到期時,自動從“信用福州”門戶網站或通過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退出。
七、工作要求
1、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工作,執行縣級專項資金管理的失信懲戒制度,將信用信息管理記錄納入日常工作,并將縣級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工作與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相結合,加強縣級專項資金的事前告知、事中事后檢查和問責問效,不斷提高縣級專項資金管理水平。
2、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健全失信行為當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將信息的查詢使用納入政府日常行政監管和公共服務事項中,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為各部門進行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懲戒提供技術支撐,最大限度發揮聯合懲戒作用。
3、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宣傳聯合懲戒工作力度,依法公布失信行為當事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形成輿論壓力,擴大聯合懲戒工作的影響力和警示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