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在環境保護領域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落實信用承諾制度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18-08-22 10:48
連環保﹝2018﹞157號
連江縣環境保護局
關于在環境保護領域行政管理事項中
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落實信用承諾
制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連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劃提升連江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連政辦〔2017〕61號)、連江縣社會信用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連發改信用〔2017〕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縣環境保護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我縣實際,就推動在環境保護領域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落實信用承諾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在環境保護領域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信息、落實信用承諾的重要意義
在環境保護領域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落實信用承諾是改進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內容;是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示范帶頭作用的重要舉措;是有效培育市場信用需求和提升社會誠信意識、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動完善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培育發展信用服務縣場和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進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環境保護領域行政管理領域的應用,有利于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競爭,改善社會管理;有利于提升社會誠信意識,解決社會經濟活動中誠信缺失、懲戒不力等突出問題;有利于改進工作作風,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環境保護領域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一)信用記錄,是指本局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有關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各有關科室、各直屬單位應將信用信息及時錄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公開。
(二)信用報告,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服務的機構,通過依法對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評級等信用產品。
(三)信用報告由省(市)信用辦備案或認可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在信用報告有效期內行政相對人出現重大信用危機,需重新信用評級的除外。
三、在環境保護領域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審核、評先評優、資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應當在“信用福州”網站上查詢相關單位的信用記錄。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在查詢相關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還應要求相關單位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四、落實信用承諾制度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單位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承諾違法失信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行政管理部門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環境保護領域信用承諾的對象是向我局申請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輻射安全許可等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各類企業。申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企業應知曉行政許可批準后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在信用建設方面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向社會做出信用承諾,受理企業環保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科負責歸集企業信用承諾情況,并通過“信用福州”等網站向社會公示。(企業環境信用承諾書格式見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相關科室、直屬單位是查詢信用記錄和應用信用報告的主體責任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科室、直屬單位要加強對企業環境信用的宣傳教育力度,普及相關知識,引導企業實施環境信用承諾制度,增強信用自律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環境。
(三) 我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時,各科室、直屬單位應依法做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工作,未經信用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及相關內容提供給其他部門、機構或個人。違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企業環境信用承諾書格式
連江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3日 |
連江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企業環境信用承諾書
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本企業自愿承諾,堅持守法生產經營,并自覺履行以下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
一、依法申請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保證向環保行政機關提供資料合法、真實、準確、有效。
二、嚴格遵守國家、省、縣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建立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實施清潔生產,減少污染排放并合法排污,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案,依法公開排污信息,自覺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
四、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五、發生環境保護違法失信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環保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外,自愿接受懲戒和約束,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六、本《企業環境信用承諾書》同意向社會公開。
特此承諾,敬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