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旅行社、旅游景區和賓館飯店信用等級第三方評估制度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18-05-18 10:06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旅游管理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和旅游行政相對人的信用意識,促進旅游市場公平競爭,現結合本市旅游行業實際,推廣第三方信用評估報告在本市旅游企業的應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福清市旅游企業范圍內的信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由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對旅游企業出具的第三方信用評估報告主要用于旅游企業信用等級的確定,參與評先評優、申請提檔升級、申請財政資金獎勵或給予政策優惠時適用。
第四條 市旅游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每3年對旅游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出具1次信用信息評估結果,確定旅游企業信用等級并在福清市旅游政府網站旅游專欄對外公示,不包含評估年剛成立的旅游企業。
第五條 市旅游局對旅游企業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每年度信用變化情況對旅游企業出具不少于1次的年度跟蹤報告。
第六條 根據第三方信用評估報告的應用事項,市旅游局聯合市信用辦,確定信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研究制定第三方信用評估報告模版,包括但不限于:旅游企業的基本情況(含注冊資本、法人代表、股東、經營范圍等)、債權債務、投訴、榮譽、處罰、正面負面輿情、游客滿意度調查等。
第七條 由市旅游局和開展信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對旅游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出具第三方信用評估報告的協議。開展信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根據第三方信用評估報告模版,主動收集報告模本所涉及到的各類信息;旅游企業及時將企業基本情況、榮譽、債權債務、正面負面輿情等相關信息主動上報開展信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
第八條 旅游企業參與評先評優、申請提檔升級、申請財政資金獎勵或給予政策優惠等情況,將第三方信用評估報告的評價結果作為參評前提條件,第三方信用評估報告顯示信用評價較低的旅游企業不得參評。旅游企業若急需信用信息報告,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報告,所產生的費用由旅游企業承擔。
第九條 市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旅游企業信用等級評估所產生的費用納入市旅游發展資金預算,旅游企業需要使用市旅游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信用信息評估報告所產生的工本費用由旅游企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