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20-08-28 10:36
連江縣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
抽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統計執法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機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5〕151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結合連江縣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是指連江縣統計局在實施法律規定的統計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執法檢查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連江縣統計局采用“雙隨機”抽查方式,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重大國家統計調查、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
第四條 連江縣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在連江縣統計局統一領導下,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由縣統計局辦公室(法規科)統一組織實施,有關科室配合。
第五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應當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工作細則由連江縣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工作細則由組織實施單位確定
第七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二)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情況;
(三)調查對象依法建立并執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
(四)調查對象依法為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情況;
(五)調查對象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第八條 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以所有普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以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以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第九條 建立統計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入庫人員為持有國家統計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的連江縣統計工作人員。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按照下列程序抽取檢查對象。
(一)根據執法檢查計劃和工作安排,先確定隨機抽查的專業。
(二)對一套表專業或非一套表專業以所有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采用簡單或等距隨機抽樣方式,在有關人員見證下,對所有調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方法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地方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參照上述執行。
第十一條 統計執法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隨機抽取。
依據抽查專業從連江縣統計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選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必要時,經統計局領導批準,可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檢查。
第十二條 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前,統計局辦公室(法規科)應制定“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報經統計局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檢查。
年度“雙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及抽查事項清單、抽查辦法(細則)等信息應及時在連江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雙隨機一公開”專欄公示。
第十三條 “雙隨機”抽查的現場檢查,按照國家統計局執法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統計執法檢查原則上采取“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
對統計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對統計違法舉報線索的核實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
對統計數據波動異常、配合程度不高、有統計違法嫌疑的調查對象,經統計局領導批準,可直接進行統計執法檢查。
第十五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調查對象的5%,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除有重大統計違法嫌疑外,對同一統計調查對象,一年最多只進行一次統計執法檢查。
第十六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檢查結果信息應在20個工作日內100%錄入公示。公示網址為: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智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連江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雙隨機一公開”專欄。
第十七條 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完畢后,統計局辦公室(法規科)應當撰寫檢查報告。檢查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基本情況;
(二)檢查發現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檢查報告報統計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發現的一般性問題,應當對檢查事項作出評價,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出具統計執法意見書;對發現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對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嚴格依法立案查處。
(二)作出處罰決定七個工作日內要上網公開,將信息推送到有關平臺。對統計上嚴重失信的企業,應在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平臺公示,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連江縣統計局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