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協調做好事業單位法人信用工作的函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20-07-06 11:14
關于協調做好事業單位法人信用工作的函
各有關部門(單位)人事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各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福建省社會信用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年)》(閩政〔2015〕11號)和《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劃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綜〔2016〕176號、261號)文件要求,現制定《事業單位法人信用承諾書》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請貴單位予以支持,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做好有關材料的填報工作。
附件:1.《事業單位法人信用承諾書》
2.事業單位法人信用承諾書填報說明
3.《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
4.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填報說明
福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1
事業單位法人信用承諾書
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為進一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事業單位在誠信意識、信用水平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示范作用,現作出如下承諾:
1、本單位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本單位承諾嚴格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3、本單位承諾嚴格執行《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辦法》規定,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網站上向社會公示。
4、本單位承諾對所公示的年度報告真實性負責;本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公示前都經舉辦單位保密審查,年度報告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5、本單位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本單位承諾嚴格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6、本單位承諾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時,將按時申請變更登記。其中,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項目變更時,將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時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7、本單位承諾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一致。
8、本單位不存在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9、本單位不存在無正當理由不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的情況。
10、本單位不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11、本單位承諾所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12、本單位承諾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放置于本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舉辦單位(蓋章):
備注:
本承諾書可對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并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資料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