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農業局(縣委農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18-05-15 15:22
連農局[2017]388號
連江縣農業局(縣委農辦)關于在行政管理
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要求,根據《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財金〔2013〕920號)、《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榕政綜[2016]176號)及《福州市農業局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榕農〔2017〕30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局(辦)實際,就推動在行政管理領域中廣泛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意義
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是改進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內容;是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示范帶頭作用的重要舉措;是有效培育市場信用需求和提升社會誠信意識、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動完善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和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進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應用,有利于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競爭,改善社會管理;有利于提升社會誠信意識,解決社會經濟活動中誠信缺失、懲戒不力等突出問題;有利于改進工作作風,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一)信用記錄,是指全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有關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上述部門(單位)將信用信息及時錄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公開。
(二)信用報告,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服務的機構,通過依法對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評級等信用產品。
(三)信用報告由省(市)信用辦備案或認可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服務機構要堅持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出具信用報告。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在信用報告有效期內行政相對人出現重大信用危機,需重新信用評級的除外。
三、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縣農業局(縣委農辦)下屬各站所、農業服務中心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評先評優、債券發行、資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應當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信用記錄,并注重完善本單位的信用信息,同時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四、落實信用承諾制度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單位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承諾違法失信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
縣農業局(縣委農辦)下屬各站所、農業服務中心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資質審核、評先評優、資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或簽訂信用承諾書,信用承諾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連江縣農業局(縣委農辦)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