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物價局關于印發《連江縣景區價格行為信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18-05-15 15:09
連發改價格[2018]4號
連江縣物價局關于印發《連江縣景區價格
行為信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全縣各有關單位、景區:
現將《連江縣景區價格行為信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江縣物價局
2018年1月18日
連江縣景區價格行為信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信用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促進我縣旅游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連江縣物價局印發價格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連江縣行政區域范圍內景區門票及景區相關服務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景區是指各類對外開放的風景名勝區、自然與文化遺產地、自然保護區、紅色旅游景區、人文景觀(含文物古跡、宗教場所、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各類公園(含動物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以及商業性投資建設并經營的游覽場所。
第四條 我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景區及相關服務價格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景區及相關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價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旅游服務。
第六條 景區及相關服務價格信用行為分為價格守信行為和價格失信行為。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守信行為,是指經營者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無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失信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政策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下列行為是價格失信行為:
(一)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
(二)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三)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四)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成本監審(調查)、價格監測、價格認定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五)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行為。
(六)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及之前一個月內提高景區門票價格和景區內交通運輸等重要服務價格。
(七)未經批準設置園中園門票。
(八)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不按規定落實價格優惠政策。
(九)景區內其他各類服務收費項目強制與門票捆綁銷售。
(十)景區區別境內和境外游客、本地和外地游客等設置歧視性門票價格。
(十一)對作出的價格承諾不履行或不有效履行的行為。
(十二)經營者拒絕簽訂價格信用承諾書或不履行價格信用承諾書的行為。
(十三)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政策的行為。
第九條 連江縣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連江縣物價局價格信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做好景區及相關服務價格信用行為認定、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和獎懲管理工作。及時將已經認定的價格失信信息報送至同級信用信息機構指定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被列入嚴重價格失信行為,五年內不得提高門票價格。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連江縣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